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海盐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为:海盐县老年体协。英文名称:haiyan Sports Association for the Aged ,英文简称:hS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为全县老年人提供体育健身服务的群众性体育团体和经海盐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为老年人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得力助手。本会由海盐县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组织自愿组成,是嘉兴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海盐县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老龄工作和老年人体育工作方针,积极引导、组织全县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以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广泛开展,为“健康海盐”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把海盐建设成为“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海盐县民政局。协会接受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盐县体育总会、海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工作机构是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委。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海盐县武原街道河南东路18号县老年活动中心201室,邮编314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指导全县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公益活动;
(二)举办和承办老年人体育健身交流、展示活动;
(三)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人的体育科学研究,开展老年人科学健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等工作;
(四)举办各项健身活动的推广培训工作,不断扩大老年人体育骨干队伍,为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更多的选择;
(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六)开展省、市内外的体育活动交往,组织参加省、市内外的老年人体育培训、交流、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镇、街道、行业、系统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及本会认可的其它合法的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参加老年人体育活动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个人会员由镇、街道老年体协及老年体协各分会审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本会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审批权限经本会、镇、街道老年体协、分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镇、街道老年体协、分会分别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服从本会的管理,协助本会推动镇、街道、机关部门、直属队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按管理权限书面通知本会、镇、街道老年体协、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而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镇、街道老年体协、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实行单位代表制,即由各单位会员、各有关部门推荐代表人选。人员因故需调整的,由代表单位另行推荐。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席,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组成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若干基层老年体育工作者任委员。协会聘请若干名老同志作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视情聘任为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主席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由正式会员代表组成,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协会副秘书长、各专项运动队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老年人体育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应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会委员、副主席的在职领导干部,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岗位的,则由接任其岗位的领导干部自行履职。担任本会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的退休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经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主席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并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副主席担任,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监督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委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与委员会任期相同,监事一般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有权向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须经主席办公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建立财务档案。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会议或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要加强驻会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充分发挥党员在社会生活以及推进老年人体育工作中的先锋作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 月31日海盐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